一、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港澳台地区居民:符合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学历与工作年限要求
大专学历(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需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需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需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可直接报考。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特殊情况
技工院校毕业人员: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考试。
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1。
四、工作年限计算及其他要求
工作年限计算至2024年底,全日制学历学习年限不计入。
全日制学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
五、报名程序
报名方式: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七、考试周期
四年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八、证书颁发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注册管理
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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