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4安徽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医秘〔2007〕769号)、《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卫传〔2025〕23号)和《马鞍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22-202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注册满3年(即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首次考核)。

(二)已参加首次医师定期考核,距离上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已满3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一)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或由县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县医学会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市人民医院、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十七冶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疾控中心和花山区、雨山区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市医学会负责花山区、雨山区辖区内除(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申报

各考核机构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及考核周期内奖惩情况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二)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1.简易程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适用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原机构返聘,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2份(见附件3),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2.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一律采取一般程序考核。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2份(附件2),首次参加考核的医师还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附件4),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三)考核结果评定和汇总上报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周期内具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第三十四规定的情形,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2.各考核机构在7月2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5)、《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2或3)、《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4)各1份,书面反馈至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备案。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后,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医师考核信息的数据录入,并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记录“××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并加盖考核合格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

(二)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考核周期内出现不良行为记分的,一律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进行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认真核查本机构应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确保“应考尽考”,并做好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和医德考评的衔接。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把考核“程序、内容、审批”关口,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于2025年7月25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总结和《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一并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人:谢婧,0555-2366061

邮 箱:masyzk@163.com。

原标题:关于开展2022-202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jw.mas.gov.cn/xxfb/tzgg/2005749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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