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延长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期限的函》(京卫财务〔2020〕82号)、市中医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中医财字〔2020〕19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局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456号)、《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3〕29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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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docx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原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
文章来源:http://www.bjpg.gov.cn/pgqrmzf/bm/fgw20/tzgg36/62674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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